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是公司注册的第一步工作,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司名称权及公司名称规范。在我国,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公司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名称核准机关。
一、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机构及权限划分。
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司(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如: XX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的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