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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看公司起名-公司名称标准

2023-01-14 21:23:01

   从公司法看公司起名之公司名称标准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权依法确立,并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我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根据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公司的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并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2)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3)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