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英文名称的法律困惑
在我国,企业的中文名称需要登记使用同时也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企业的英文名称的使用以及法律保护一直没有明确。
国务院在1991年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这对规范企业外文名称是非常有必要的,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越来越快,这条规定本来应该更具体化,但之后的改革方向却走了倒退的路子。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2004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两次都实质上放弃了对企业外文名称登记的管理,执行自行翻译原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根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英文名称,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在国际贸易中以及在互联网业务上,对于经常要使用一个固定的英文名称或其缩写的企业来说,非常容易同国内外的商号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解决英文名称问题的法律途径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混淆的案件,一个评判标准就是商标已注册或企业名称已登记。商标通常都是需要注册的,但企业英文名称却是无处可登记的。这样一来,企业英文名称因永远不可能有登记的证明在与商标权出现冲突时必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国内企业英文名称合法化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也就是使作为企业的英文名称与所使用的某个商标相一致,然后将商标进行注册。在国外,则需要在其他国家按照当地法律进行注册。
因此,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就是,确定英文名称、并申请商标保护、申请域名、在国外进行注册保护等一系列重要工作。
日、韩、中企业英文名称的构建规律
为了便于企业选择英文的参照性,我们选择了同为东亚语系的日、韩、中三个国家的企业英文名称构成情况进行分析。
1、日本企业的英文名称使用状况
日本企业的英文名称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