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号店铺名称的选择,原则是自由的,但法律同时又作出了如下限定:
1、商号的名称须健康、规范、不得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禁用名称主要有三类:
一是与我国国家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等相同或类似的;二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商号不得同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3、商号不得同政协委员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4、商号不使用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5、商号不得使用以数字构成的名称。便不包括以数字顺序构成的企业名称。如上海後九棉纺厂。原用数字构成企业名称的军转民军工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时,须使用公开的对外名称。
6、同行业商号在法定范转内不得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