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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名——企业取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023-04-03 12:53:24

  一、我国对商号登记采用下列原则1。强制登记原则凡营业主体,无论法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须在其开业登记时办理商号登记。商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号不准使用。

  2。登访在先原则法定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经营行业以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申请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申请在先的商号。

  3。分级核定与管理的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第5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按有关专项规定核定和监督。”所谓分级核定与管理,是指核定与管理商号时,冠以何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何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与管理。

  4。主体名称是营业主体的营业名称,为防止欺诈和便于管理,我国法律限定一个营业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商号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二、如何才能使店名商号符合登记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商号店铺名称的选择,原则是自由的,但法律同时又作出了如下限定:

  1。商号的名称须健康、规范、不得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

  禁用名称主要有三类:

  一是与我国国家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等相同或类似的;二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在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商号不得同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3。商号不得同政协委员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4。商号不使用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5。商号不得使用以数字构成的名称。便不包括以数字顺序构成的企业名称。如上海後九棉纺厂。原用数字构成企业名称的军转民军工企业,办理营业登记时,须使用公开的对外名称。

  6。同行业商号在法定范围内不得相同。

  我国法律界定的商号不得雷同的范围是:(1)商号前冠用市、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2)商号前冠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雷同。(3)商号前冠用“中华”、“中国”等全国性名称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雷同。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营业主体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否则不得开业。而营业主体的商号名称须随营业登记同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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