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公司名字的基本原则
1、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大连海平木业有限公司。其中“大连”是行政区划,“海平”是字号,“木业”是行业(经营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3、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4、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5、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
(二)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二、核名权限
(注解:在注册公司名字时,应根据拟成立公司的规模选择相应冠名)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