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法律保护原则
零售店经营者还应该注意,绞尽脑汁得到的零售店名一定要能够注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使零售店名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该零售店名是否有侵权行为。零售店经营者要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是否已有相同或相近的零售店被注册。如果有,则必须重新命名。美国有一种叫“伊丽莎白·泰勒热情”专卖香水的连锁店,销售业绩非常好,但其连锁专卖店发展到第55家时,就被迫停卖。因为它的一家竞争者的产品叫“热情香水”,对方向法院起诉。最后“伊丽莎白·泰勒热情”连锁店不得不改弦易张,重新命名,原先的广告促销活动也付之东流了。
2、该零售店名是否在允许注册的范围以内,有的零售店名虽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仍无法注册,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如1915年以前德国商标法规定仅有数字内容的商店名称是不可能注册登记的。零售店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或专家咨询,询问该零售店名是否在商标法许可注册的范围内,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易读、易记原则
易读、易记原则是对零售店名的最根本的要求,零售店名只有易读、易记,才能高效地发挥它的识别功能和传播功能。如何使零售店名易读、易记呢,这就要求零售店经营者在为零售店取名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简洁。名字单纯、简洁明快,易于和消费者进行信息交流,而且名字越短,就越有可能引起顾客的遐想,含义更加丰富。绝大多数知名度较高的零售店名都是非常简洁的,这些名称多为2个一3个音节。
2、独特。名称应具备独特的个性,力戒雷同,避免与其他零售店名混淆。如日本索尼公司(SONY),原名为“东京通信工业公司”,本想取原来名称的三个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组成的TTK作名称。但产品将来要打入美国,而美国的这类名称多如牛毛,如ABC、NBC、 RCA、AT&T等。公司经理盛田昭夫想,为了企业的发展,产品的名称一定要风格独特、醒目、简洁,并能用罗马字母拼写。再有,这个名称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必须保持相同的发音。